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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未载分期付款利息 消费者无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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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十八日电)透过分期付款的消费行为越来越多,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消保官表示,分期付款的消费契约中,应详细记载现金价格,分期付款每期的价钱以及利息,否则消费者只要分期支付现金交易的价格即可,不用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

消保会督导组组长刘清芳指出,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分期付款买卖契约,应以书面记载头期款、每期应缴纳的金额、与现金交易的差额、利息等事项,如果契约中没有依规定记载,消费者就不必负担现金交易价格以外的金额。

刘清芳表示,曾有网路美语教学业者在订购声明中,要求持卡人如果有任何一期未缴款,就丧失分期付款的权利,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一次付清尾款,且表示商品为现场订购,不属于邮购或访问买卖,出货后不得退货。

刘清芳解释,这项要求已经违反民法规定,消费者必须是在迟付的金额,已经达到全部金额的五分之一,才算丧失分期付款的权利。另外,刘清芳指出,是否属于邮购或访问买卖,应该是由实际的交易情形来看,而不能以企业经营者事先拟定的契约排除消费者退货的可能,这类规定违反定型化契约中的诚信原则,因为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并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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