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关于设立公司 (一)

行政书士 胁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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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介绍有关外国人的投资‧经营在留签证时谈及过设立公司的有关事项 。本期将针对“设立公司”的相关问题作如下介绍。

1. 株式会社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1) 资本金(出资金)金额的不同
设立株式会社原则上要求准备1000万日圆以上的资本金.。有限公司只需准备300万日圆以上的出资金即可。这是根据公司运营的规模和目的的不同而定。这些资金在公司成立后,即在所管辖的法务局(登记所)公司登记完毕并可发行公司腾本时,即可作为公司的运转资金使用。

(2) 有限公司和株式会社的目的的不同
外国人设立公司即使能够准备1000万日圆的资本金也并非一定要设立株式会社。能够准备多少资本金和为申请投资‧经营签证所需要准备多少事业资金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夫妇俩或与朋友合作经营小规模的如中华料理店或者国外小商品贩卖店时,完全没有必要特意设立最少需要四位董事的株式会社。
如果资本金由一个人准备,就没有必要增加董事。如果是准备设立以家族或和朋友合作式的个人规模并以个人思考为特色的公司,那么还是利用有限公司的制度比较妥当。如果出资者、董事超过个人规模,并想引进大量资金或吸收有能力的人才,同时计划将来在国内、国外设立支店、代理店等,这种情况适合于设立株式会社。

2. 出资者和董事的责任的不同

(1)出资者的责任
无论是株式会社还是有限公司,只需负自己所出资金额限度的责任,无需承担在其之上的个人责任。作好出资金返不回来的最坏的打算就可以了。

(2) 干部(董事、监查员)的责任
董事及监查员作为个人负有超过自己出资金额以上的经营责任。公司的董事因从公司领取董事报酬,公司的业务运营被全盘委托,因此,对投资者负有如何适当运营所投资金的责任。另外,公司的董事在社会上对客户、顾客及市民负有正当的运营业务的责任。因民法所规定的非法行为及非正当获利行为而给对方造成伤害,将和所在公司同时负有赔偿责任。这里包扩个人责任。监查员及董事均负有管理和监督正当的运营业务的责任。

2 公司和银行的交易

(1) 资本金 (出资金) 的银行保管
在办理公司设立的登记手续时,株式会社需将1000万日圆、有限会社需将300万日圆存到银行,提交由银行发行的“保管证明书”。这些资金在公司设立时,作为运营资金存入公司指定的账户。从这时开始,新公司和银行便开始了交易关系。

(2) 个人与银行的交易成绩
交易开始后,银行将对设立公司的法人代表进行审查。至此,与银行没有任何交易关系的外国人到银行去请求保管资本金也不会马上被受理。
为了使该银行成为公司的交易银行,以个人名义从平时开始开设账户留下交易成绩是必要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成绩,把设立手续依赖给法律专家,他们会给介绍。(中文翻译:程 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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