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友 加州房地产律师

购买1031交换地产 产权有问题

【大纪元2013年03月24日讯】问:我与丈夫合购了一栋20单位的公寓,成交价是100万元,该公寓是住满房客的,月租收入约一万元。我们购买该公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我们所做的1031交换,所以这份交易的订金,是来自于我们售卖一个房产后所获得的资金利得(Capital Gains)。

Escrow刚开始不久后,卖方突然来电说,她恐怕产权有问题,希望双方能够协议解约。据卖方解释,产权上有三个贷款抵押书,第一贷款是1986年登记的,金额是21万元;第二贷款是1987年,金额是13万元;第三贷款是1994年,金额是50万元。第一及第二贷款是私人贷款(卖方好友),第三是银行贷款。由于她决定售卖该公寓时以为100万元扣除贷款及经纪人之佣金之后还有剩额留给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她不只没有剩额,还得从自己口袋里掏出几万元才能Close Escrow,原因是第二贷款带有每年14%的利息,由于始终没有偿还这笔债务,好友也从未追讨,如今她连本带利还欠29万元。

我们无法确定卖方所讲的话是真是假,但是我们实在进退两难,原因是“1031”法律规定交换产物一旦被指定之后,必须于180天之内完成交易,不然的话,我们就必须付几万元的资金利得税。再过40天“1031”交换之180天就到期了,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卖方经纪有无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

答﹕以您的状况而言,由于时间上的约束,您最好设法帮助卖方解决第二贷款的问题,一方面可以试探卖方是否真正面临这个问题,另一方面可以让您能够免付资金利得税。从您所提供的数据显出,买价看起来比巿价低,或许卖方觉得自己卖便宜了,想存心解约,只是藉产权问题作解约理由,您务必查清楚事情真相。
根据加州法律,除了一些特别的状况外,一般的私人贷款所收的利息,每年不能超过10%表面上看起来,这第二贷款所收的利息是不合法的。按照加州法律,不合法的利息都可以一概撤消,卖方只欠她好友本金而已。您或许可以请律师为卖方与其好友协商,以说服他放弃该不合法的利息,这么一来卖主就不须掏腰包来Close Escrow了。

假若无法说服他放弃利息,另一个办法就是购买Bond来释放该抵押书,保费大约是6,000元。一旦释放了这第二贷款,卖方就不须掏腰包来Close Escrow,但是双方必须额外签约或补Escrow Instruction以便处理买卖双方之间的协议,如买方有权扣留一笔钱在Escrow。另外,万一无法解决第二贷款问题的话,买方有权把产物还给卖方,但是这种解决办法相当复杂,务必请教律师。如果卖方是因为事后觉得自己卖便宜后悔而想解约,请求好友协助并且串通欺骗买主的话,您可能必须透过诉讼或仲裁解决难题。

(陈建友律师中文部落格www.kennytanlaw.com/blog/,800-499-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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