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8年12月19日訊】(希望之聲廣播電台《美國史話》製作人方偉綜述)美國的第八項立國原則就是《獨立宣言》裡的第一句話:造物主給予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
這是一個重要原則。現在人已經聽得很熟了,說起來像沒有太大意義一樣,但它背後的含義是非常深刻而清晰的。美國在她創立的時候,跟當時歐洲各個國家是不一樣的。先父們說人的權利不來自於任何人,不來自於王、不來自於組織,也不來自於政府,人的有些權利是天然的、是不能被剝奪的。這就聯繫到我們已經講過的第一個原則——自然法,自然法規定了人享有權利。
這個原則裡含有三個最基本的部分就是:安全、自由和財產的權利。
一個人享有造物主給予的安全的權利,他的生命不能隨便被剝奪;享有自由的權利,人不能隨意被拘禁關押、思想被束縛;同時人享有保障自身和家庭生存的財產的權利。這就是最重要的三大基石。
這裡還有一個重要的邏輯,為什麼人的權利不能被隨意剝奪呢?因為人都是神造的,你也是神造的,我也是神造的,所以都是神聖的,都不能被侵犯、被歧視,神造的人有他的尊嚴,有他天然的權利、不能被剝奪的權利。
美國人認為人有兩種權利:一種是天然的權利,誰也不能剝奪,任何政府都不能制定一個法律去剝奪這樣的權利。
另一種就是法定的權利,這不是與生俱來的。比如說駕駛車輛的權利,你得學會開車,考核合格了,取得了駕駛執照,你才能開車。再如打獵的權利,你也得取得持槍證,符合打獵的許可,在某些允許打獵的地方去打獵。你不能說我生來就有打獵的權利,拿個槍到哪兒都打獵。那麼類似這樣的權利,就叫做法定的權利。
因此,我們講造物主給予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是天然權利。天然權利還包括什麼呢?有很多很多,安全、自由和財產權利是最重要的基石。
其它的天然權利包括,擁有武器的權利以保衛自己、擁有和處理自己私人財產的權利、個人選擇的權利、擇偶的權利、集會的權利、結社的權利、言論的權利、出版的權利、抗議的權利、享受個人勞動果實的權利、從事貿易的權利、締結和約的權利、發明創造的權利、開拓資源的權利、隱私權,以及接受公正審判等等這些權利。
這就是立國原則第八條的含義,這些東西都是政府不可以動、不可以碰的,沒有也不需要去尋找理由來證明,因為它們是天然的、任何法律都不可以影響的。
那麼下面的問題就是,在什麼基礎上來保護這些權利呢?這就是第九個原則所要解決的問題了。
(轉載自希望之聲廣播電台)
責任編輯:張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