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同:盲人,等待政府帶頭給個工作

李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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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同胞爭取的不過是一個公平的工作機會,明明他可以進入政府做事,為什麼不給他這個機會呢!

日前,花蓮海洋公園禁止殘障同胞無監護人陪同下入園,引起社會上普遍的抗議聲,我們總以為我們已經是一個很先進的國家,也一再強調我們應該給殘障同胞一個無障礙的生活空間,使他們能夠享受社會的資源。花蓮海洋公園的事件明顯地告訴了我們,其實我們仍然對於殘障同胞有很大的歧視。

我們不妨來看看國家的「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的有關規定,根據考試院考選部九十一年十一月所公佈的「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應考須知」,其中體格檢查的第三條中明白規定,「各等類科應考人矯正後優視眼力未達零點一者為體格不及格」,同規定也講得一清二楚,體格不及格者不予分配訓練。說得明白一點,考試院在昭告國人,盲人不能參加身心障礙人員的考試。

我們可憐的盲胞們,一直寄望國家所辦的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能給他們一個工作機會,因為政府畢竟有領導的作用,一旦政府肯晉用盲胞,社會上很多的私人企業大概也會跟進的。

沒有想到的是政府居然不給盲胞任何機會,對於政府來說,他們大概無法想像盲胞如何能工作。其實盲胞在做電腦方面的事已經很久了,淡江大學開發盲用電腦的專家中,很多是全盲的,清華大學有一位全盲的同胞在電腦中心做事,恐怕已經有十年之久。我在靜宜大學的時候,我們也晉用了一位盲胞,在電腦中心做事,他後來拿到了逢甲大學的碩士學位,現在在清華大學唸博士班。

我十分擔心我們的政府公務員並沒有改變他們的心態,他們也完全不知道很多盲胞是有能力工作的。他們的這種做事態度,使他們習慣於提起筆來,替殘障同胞設下種種障礙。殘障同胞是少數,毫無選票可言,他們往往只有忍受和認命,除此以外,他們能做什麼呢?

這個體格檢查也對聽障者設下了障礙,嚴重聽障者完全不能應考。四十年前,我在美國政府服務,有一個部門用了聽障同胞,那個部門的工作人員全體學會了手語,連非聽障同事交談的時候,也用手語。

政府訂出這個規定,其實是知法犯法,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條,寫得明明白白,「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晉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考試院顯然不知道這一條文的存在。

不知道這個條文存在的一定不只考試院,教育部每年都會問各大學的各系要不要收視障生或聽障生,好像在請各大學施恩。其實某所大學拒收盲生,是大學犯了國家大法,應該接受制裁。某所大學接受盲生,並非了不起的施恩,而是服從國家法律而已。

美國的大學申請表格上,絕不會問你有什麼殘障,如果有一所大學如此做,一定會拿不到國家的補助。

殘障同胞爭取的不過是一個公平的工作機會,明明他可以進入政府做事,為什麼不給他這個機會呢!

很多年前,我在台北碰見了一位盲胞,他為他的工作感到十分沮喪,因為當時的台北市政府相關官員們對他完全不理不睬。我告訴他不要擔心,我寫了一封信給當時的陳水扁市長,請他注意一位盲胞的權益。幾天以後,當時的台北市政府各單位爭先恐後地要和這位盲胞見面。

國家對於殘障同胞權益的保障,一定要從政府做起,政府如果重視,私人機關也會重視。政府如果都不重視,私人機關更不可能重視了。

但是政府的想法,仍然取決於政府高層領導階級的想法。如果總統府裡晉用了一位盲胞,或者一位完全聽不見的聽障同胞,我相信一夜之間,一切專門為殘障同胞設立的障礙都會消失了。

我仍要提醒政府,政府是不能犯法的。如果法律都僅有宣示性的功能,將是一件可怕的事。好在我國的領導階層都是學法律出身的,也一定會挺身而出,要求各級政府執行國家「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條的規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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