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水河在呻吟(12)「584」造林工程

韋登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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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偉外

冊亨縣秧壩鎮與雙江鎮同屬於紅水河上游南北盤江三角地帶,原秧壩鎮大偉鄉有少數村組被界定在「584」造林工程之內。十幾年前(92—93年),秧壩鎮大偉鄉順漢村偉外組與林場衝突是「584」工程在造林期間最驚心動魄的一幕之一。

鎮糧管所職工羅景新(已去世)與幾家農戶從農業銀行貸8萬元造林,幾乎已造好一半,「584」來了,猶如一陣龍捲風,他們那片杉林及臨近共1,000餘畝土地全劃入林場,即使是被逼迫,偉外組村組幹部及村民也沒有一個人在林場「聯合造林協議」上簽字。土地被不宣而占,村民就去拆林場民工的工棚,公安局、派出所、林場突擊隊就到村裏抓人,到一些骨幹分子家裏翻箱倒櫃,沒收那些村民準備向上反映的材料。

曾有一段時期,每當夜幕降臨,聽到狗叫聲,偉外的男人們有的往山上逃,有的往豬圈、牛圈躲,有的就在大樹腳過夜,有的住到山上玉米地木棚裏幾個星期不敢回家;有一次8個男人到臨近的達秧鄉接親,公路上突然來了吉普車,又開著警報,正在喝酒的男人們奪門而出,往山坡上竄,後來接親的婦女和送親的親戚抬嫁妝返回。疏而不漏,偉外組有6人被關進監獄,羅景新關了半年後被以‘破壞生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偉外組的告狀史也是中國農民告狀史的一個縮影,村民們在三個月內集資七次,有賣雞賣鴨,有賣豬賣狗,有賣牛賣馬,有賣糧賣米,有交十元二十元,有交八元交五元,甚至有一家農戶清囊而出,上交三塊八毛錢。關於偉外組的告狀史十幾年前我在〈「584」工程與農民的怨聲載道〉中有較為詳細的記述。

由於多年來恐懼後遺症,2000年偉外組拉高壓電,組長岑如輝就把林場可能要歸還的杉林抵押給村長岑如規。如果村長有本事,從林場那兒能得到杉林就全歸他所有,如果林場不給,則拉高壓電所花全部費用約一萬多元由村長自己承擔。由此引發了偉外組直至今日還未完結的官司。

組長岑如輝把可能得到的杉林抵押給村長,就象一場賭局。村民不同意,兩位元村民受部分群眾委託處理關於高壓電有關事宜,這兩位村民在2002年8月把林場歸還的350畝杉林以超低價賣給檢察院的某位幹部等幾人,350畝已長了十多年的杉林及350畝使用期限為32年的土地賣價共五萬一千元(51,000元),每畝146元。前一節記述的弄懷組村組幹部私自把1200余畝杉林及30年的土地轉讓賣給益發木材公司,林地屬於組集體,賣者是村組幹部,買者是益發木材公司,也許買者既是益發木材公司又是文達村及弄懷組的村組幹部自己。而偉外組的兩位村民可能沒有從出售這片350畝杉林中得到什麼好處,可價格比弄懷組的還低,平均每畝146元,僅僅是杉樹,每畝有200—250棵,長了十年多每棵只賣7毛錢,並且還要把土地白白送給買者30年,這真是一樁離奇的買賣合同。

沒有法人代表—-偉外組組長參與,又沒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簽字同意出售,這份買賣合同竟然被冊亨縣法院和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判為有效,這更是離奇的判決。

新任組長召開群眾會,又把這片還未砍伐的杉林以25萬元賣給韋正會等人,只賣杉林,不賣土地。同一片杉林,不同的人賣給不同的買主。

一片杉林有三份買賣合同,究竟哪一份有效哪一份無效或者都無效呢?能確定的是不可能都有效。第一份合同是在特定的情況下由組長一人簽字,只賣杉樹,沒涉及土地;第二份合同是在沒有組長參與,只有部分群眾簽字「委託岑××、羅××處理拉高壓電事宜」,後來岑、羅兩位村民簽字同意,既賣杉樹也賣土地,第一、第二兩份合同的賣價都極低。第三份是在新組長召開會議,大部分群眾同意簽字,只賣杉樹不賣土地,並且價格是第二份合同的5倍。相比之下,無論是從法律角度還是從村民利益角度,第三份應該是有效公正的合同。

然而,合同是否有效並非普通人的分析理解,而要由法官一錘定音。第一份即岑如規的合同被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判決無效,村長自知之明,自動退出,他沒有能力捲入這場糾紛中。第二份合同冊亨縣法院(2006)冊民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無效,判決中提到第三份合同,但沒有判決,因為原告及第三買主都沒有對該合同的有效性提出異議。從一審法院的第一次判決可以看出第三份合同應該是有效的。

第二份合同買主即檢察院的某幹部上訴至中院,中級人民法院即以一審法院漏判第三份合同為由「發回重審」。縣法院(2007)冊民初字第226號民事判決書推翻本院第一次判決即(2006)冊民初字第361號,作出:第二份有效(杉樹、土地共每畝146元),第三份(杉樹每畝714元)無效。

第三買主沒多大勢力,甘願認輸,退出戲臺。偉外組上訴,幾個月後,州中級人民法院、縣級人民法院通知組長、副組長到法院協商。第二買主願意把價格從原來的5.1萬提高到25萬,把原來截止2023年的土地使用期限改為使用到2018年,即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2008)興民終字第49號民事調解書。組長、副組長已簽字,但在村民都不知曉的情況下,組幹部擅自將這350畝杉林轉讓,這份已簽字的「最終」調解書其法律效力幾何?

縣法院第一次第361號判決沒什麼要挑剔,可是在中院「發回重審」時,他們又只能否定自己。乍看之下,361號、226號兩份判決都有道理,只是結果白黑顛倒。因此,「白馬是馬,黑馬也是馬」有道理;「白馬是馬,黑馬不是馬」也有道理啊!!

村民們找到我時,我能做的就是替他們寫一份申訴狀交到省高院,「只要有人來砍樹,你們就說已申訴,想方設法不能讓他們砍」;縣府某官員也說:「只要他們不砍樹,拖到哪天算哪天,要是法院執行庭去執行,你們就集體去阻攔,但不要打人喔」。

同是一片林場,納騰組出售林木時公開透明,每畝能賣900元,雖然杉樹還小,賣不起價,分得不多,但各家各戶早已在分得的林地裏自己栽樹自己種糧,心裏踏實。而弄懷組、偉外組為了這片杉林,搞得一團亂麻,並且還把公安經偵大隊、兩級法院捲進去。苦的有之,累的有之,出洋相也有之。十幾年前栽樹時鬧得一塌糊塗,現在砍樹也鬧得一塌糊塗。作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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