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課程教材 大綱草案

連載:公民課程教材-《公民常識》(二)

第一冊-公民權利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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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9日訊】二、人類文明發展的主流與方向

4.普適價值

自然法

自然法是指人在成為政治社會的成員之前,所處的自然狀態,不是現有的法律條文,而是存在於人們心目中的公平正義的觀念。他們處在一種完全自由和彼此平等的“自然狀態”,是一種人們之間“和平、親善、互助和不受危害的狀態”。有一種人人遵守的自然法起著支配作用,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我們既賦有同樣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會內共用一切,就不能設想我們之間有任何從屬關係,可使我們有權彼此毀滅,如同低等動物生來是供我們利用一樣。”

我們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傑克遜法官的一段經典性的表達,再一次充滿敬意的來描述這種源自自然法傳統的觀念 :

權利法案的真正宗旨,就是要把某些事項從變幻莫測的政治紛爭中撤出,將其置於多數派和官員們所能及的範圍之外。人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言論自由權、出版自由、信仰和集會自由以及其他基本權利,不可以受制於投票。它們不依賴於任何選舉之結果。

現代公民理論與原則產生於西方。但它具有超出西方地域限制的普適價值和普世性。這是因為現代社會是以一系列具有普適性的底線價值作為它的精神基礎的。這些底線價值從大多數聯合國成員國所簽署和認同的國際人權公約所表述價值理念制度規則中體現出來。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的基本人權,是劃分一個國家的政治是傳統政治還是現代政治的分界線。

相關的國際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表達了是國際社會對於國家建構基本原則共同認可的底線原則。以維護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權利。目的是為了建立起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因此,它超越了具體的國界、文化與價值觀念的紛爭,以及歷史形成的政治結構,認同人類必須的基本人權原則,是現代國家建構的起碼原則。怎麼看待”人”,是尊重人還是蔑視人,是傳統政治與現代政治劃界的重要界限。現代國家政治與國際政治都是從尊重人權出發來設計其建構方案的。

這些準則是現代國家、現代世界必須捍衛的基本原則,而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不能以任何理由採取任何活動或行為對之加以蔑視或踐踏。它強調了憲法對於公民權利規定的重要性,強調了公民獲得權利救濟的不可缺少。對於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地位和權利加以多方的保護。

5.政治文明

一旦沒有了對人權的保護,已有幾千年文明史的人

類將會一夜間退回到野蠻的、人獸不分的時代

我們認為,現代化是人類文明世界化、全球化的過程。前文明時期,人類是同源的,都有類似的文化特徵。經過幾千年的歷史,世界各大洲的人類借助語言、文字等抽象符號,發展出自己的一套文化系統,形成不同的文明。諸文明經歷了並存爭雄的階段,發展成一體化和相互融合的階段。經過長期血腥的爭鬥撕殺,人們發現,誰也無法將對方消滅,這才接受了寬容的普世價值觀。幾個世紀以來的現代化進程,人類走到普世文明門口。儘管還有許多爭論,但是走向政治文明,是以世界的整體化和普世價值為前提的。

公民權利是當今人類社會文明的基礎,沒有權利的保護,不可能使一個高度文明的社會運行。一般說來,哪里人權狀況好,哪里的社會就比較繁榮公正。人類必須認識到,文明的社會中,一旦沒有了對人權的保護,我們已有幾千年文明史的人類將會一夜間退回到野蠻的、人獸不分的時代。20世紀上半葉,給人類文明造成巨大傷害的野蠻的法西斯主義,一度把人類拖到了這樣的險境中。他們建立了極權體制社會,宣揚本民族和國家的利益高於一切。他們建立了秘密警察,監控整個社會,任何公民表達不同意見都會受到嚴重迫害,獨裁政府可任意剝奪公民的政治權、言論權、財產權、自由權,乃至生命權,德國法西斯還對本國和佔領國的猶太民族、吉普賽民族實行種族滅絕。對東歐一些民族實行奴隸制。

早在1920年,中國的有識之士已經認識到,觀察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不是拿廣士眾民、堅甲利兵作為標準的,而是以公民素養、社會組織完備和一般生活的進化來作衡量標準的。除了提高人民文化程度,增強經濟軍事等綜合國力已為世所公認,公民社會和社會組織完備兩項內容不應該被人遺忘。以個人權利為基礎的權利的實現,強調法律對社會獨立性的保障。以憲法權利的保障。

憲法的精神:(羅錦成:《憲法的精神》)

如果單純是文本的形式,則憲法的出現並在相關國家的法律體系中佔據母法地位未必就是歷史的進步,但三權分立原則和天賦人權等進步學說在民主國家的憲法中得到確認並隨著憲法的“統治”地位而得以宣揚、貫徹,使得憲法與傳統的法律有了根本的區別,因而可以說,帶有現代的政治理念和人權觀念的憲法的出現具有里程碑意義。在大多數有憲法的國家中存在著一種共識:憲法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於絕對的支配地位,原則上具有最高的權威性。然而,不同國家、不同歷史時期制定出來的憲法,其命運是不一樣的:有的憲法穩定,制定出來後一直沿用至今,如美國的1787年憲法;有的憲法則命途多舛,不管是進步的還是逆潮流而制的,都有被廢除或從根本上加以修改的危險,如法國1791年制定的憲法和中國清王朝制定的《憲法大綱》。

應當承認,在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中,不管它對自由社會如何重要,沒有一種是絕對的,同樣,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憲法,也沒有任何國家的憲法應該是各國立憲的惟一樣板,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憲法應該遵循一些已經公認為進步與合理的準則,自由、民主、人權,三者中沒有一項可以被否定或取消。

(待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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