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怀组是林区,村干部对林木价格了若指掌,而他们每亩仅售210元,每棵才一元,要是把造林成本、管理、利息、物价等加以考虑,造林不是赚钱,而是亏大本。除此之外,益发公司砍到哪儿,他们又继续在哪儿栽种,每亩210元不仅是杉树,还有土地,伐木公司还要继续在那儿种植30年(据册府档,属于共青林场部分还有30年),“以前是杨书记侵占土地,现在是赵老板抢占土地”。弄怀组村民一边继续向上反映,一边去阻拦益发公司伐木。我给几个村民作了分析,帮他们写了一些材料,公安局经侦大队又有另一份《(补充)调查报告》:
(以下是摘录,摘录部分没有任何文字上的增删。)
“关于对达秧乡文达村弄怀组群众(部分)举报该村组干部侵吞、贪污集体林木款的调查报告(补充)
一, 集体林木情况
文达村位于册亨县达秧乡的西面,距达秧乡政府月2公里,全村144户657人,直辖弄怀组和文达组,其中弄怀组有78户。
1, 1992年,弄怀组参加秧坝国营林场‘2145’造林工程,2002年9月5日进行分成,弄怀组集体分得365亩杉树。
2, 文达村参与黔西南州共青林场‘584’造林工程,2003年8月6日进行分成,文达村分得1011.5亩杉树。其中,在1995年11月15日为解决文达组的高压电集资款,经林场及村委会同意,决定划出225亩杉树作为高压电费用,由文达组韦文东负责经营管理;1995年2月5日为解决文达组(平王对面)农户王朝春、岑吉元、覃卜贵、韦永辉、韦庆文等5户的耕地问题,该村又划出一片298.2亩杉树归农户作为以耕代抚。至此,文达村弄怀组的集体林木面积只有365+(1011.5-225-298.2)=853.5。”
2007年2月26日
册亨县公安局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公章)
(其余内容与第一次《调查报告》没什么不同,不再摘录。)
该补充报告回避村民对第一次《调查报告》的辩解说明。其补充的部分让人啼笑皆非,这是一份太丢人现眼的<补充报告>。原来的报告弄怀组是1200余亩,这一份把弄怀组225亩杉树用去补给同村另一个组文达组的高压电集资款;还要用弄怀组298.2亩杉树去解决文达组的耕地问题,作为王朝春等5户“以耕代抚”。草拟报告的干部也许并不知道土地属于组集体,他(她)还以为土地是村集体或是国家呢。
要是这篇《补充调查报告》能作为法律依据,弄怀组莫名其妙损失几百亩林地,犹如大地震过后,两座山并拢,原来两山之间空地突然消失一样;而文达组又莫名其妙得到几百亩土地,天上真是掉下一个大金蛋。开始我还以为是打字员出错,不过那些农户的名字的的确确是文达组村民,这6页的报告还有公安局的公章呢。
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没有给村民们一丝安慰,所幸那5片杉林还有一半多没有砍伐,只要能让村组干部与益发公司所签订的协定无效,杉树留在林子里,就还有希望,他们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那些协议无效。
在一份诉状里,村支书是被告,册亨县法院2007年11月[2007]册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驳回47农户的诉请”;村民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兴民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村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一份诉状里,组长、副组长、村会计是被告,册亨县法院2007年11月[2007]册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驳回47农户的诉请”;村民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兴民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07)册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班、覃(正、副组长)签订的林木转让合同无效,三,覃(村会计)与益发公司签订的林木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中级人民法院[2008]兴民终字第217号判决所叙述:“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既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所依据事实一致,为何判决结果相反?法律是橡皮泥,高兴时把它捏成活人,不高兴时把它捏成死鬼。
因为去阻拦益发公司伐木,因为去阻拦益发公司请来的民工在已砍伐的林地里栽种,2007年6月,册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册公(治)决字[2007]第73号、74号、75号,弄怀组村民覃金明被关进看守所12天,罚款500元;覃金业被关10天,罚款400元;覃金胜被关10天,罚款400元。很多案子在公安手里要么不立案,要么被遗忘,时间久就不了了之,可是册公(治)决字[2007]第74号却没人忘记,覃金胜躲了一年,直到2008年9月才被抓,拘留时间2008.9.3—200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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