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4月19日讯】据2004年4月15日《成都晚报》第19版副刊刊出李忠卿先生”下一个’意外身亡’的是谁?”的评述文章,全文如次:
“据4月12日《天府早报》报道,4月9日下午5时许,被’双规’的湖南湘乡市国土局党组副书记兼副局长王高升,在位于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旁边一水渠中意外身亡。据悉,事发当时,王正在水渠边散步,负责看管他的是一高一矮两个青年男子。’双规’后出现意外,究竟是偶然还是必然?我们不妨对此略作判断和分析,有三种可能性:一是自感罪责难逃,无颜苟活人世,于是乘看管人不备,以自杀方式一’走’了之;二是意外落水身亡,由于水渠宽2米,深不足1·4米,即使不会水,也不至于很容易被水淹死;三时遭到刺客暗杀,目的是为了杀人灭口,免得受到牵连。被’双规’者的安全应当受到保护,这是因为,当事人从权力顶峰跌落后,情绪容易失控,为了不连累他人抑或保护家人的财产,不惜以死获得解脱。更要紧的是,当事人被’双规’后,会有许多人坐立不安,唯恐拔出萝卜带出泥,要么亲自上阵,要么买通杀手,直取当事人的性命。如何确保被’双规’者的人身安全?在下有两点建议:其一,选择富有高度责任心的看管者,要求他们与被’双规’者之间必须形影不离,不能有任何闪失、差错;其二,有关行使’双规’职权部门要与看管者签定责任书,如果被’双规’者出现意外,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直至法律责任。在我印象中,被’双规’者’意外身亡’,王高升并非惟一。下一个’意外身亡’的是谁?我虽不敢断言,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有关方面再不对被’双规’者的人身安全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怕类似问题还会重演。”
定静斋主曰:随着腐败现象的不断浸润加深,必然导致”双规”官员的相应增多。大体说来”双规”尚停留在”党内处分”阶段,距正式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尚有一段时间距离。由于在此期间频频出现被”双规”者蹊跷死亡的事件,死者或因主动”自绝于党”,或死因不明而强名之曰”意外身亡”的案例,故如何切实保护好我党被”双规”者的人身安全问题便成了大陆有关方面的一个新颖课题和当务之急了。
以常情论,被”双规”的官员,平时过惯了养尊处优、颐指气使的生活,一旦失去权势和自由,降格为身不由己,见办案人员则毛发倒竖以头抢地的地步,其中部分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不愿受辱的犯案官员采取”一死了之”的极端做法也属情理中事,不足为奇。倒是被”双规”官员”意外身亡”一说,疑点甚多,颇堪玩味,”意外身亡”似乎已经成为一句流行套语了。”双规”官员一旦出现”意外身亡”事件,办案人员及有关部门也就顺理成章地”到此止步”了。
定静斋主曰:一个人并非孤立地活在世上,其与周围人事环境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蓬蒿之民亦莫不如此,至于宦场中人,则全赖关系学以行其道焉。故每一位宦场中人其与上级下属之间必然存在着盘根错节的关系及和数不清的瓜葛,或暮夜怀金,或择肥而噬,或苞苴竿牍,或攻守同盟。诚如李先生所说”当事人被’双规’后,会有许多人坐立不安,惟恐拔出萝卜带出泥,要么亲自上阵,要么买通杀手,直取当事人的性命。”李先生高见与敝人不谋而合,盖所谓英雄所见大抵略同也。虽然……但是,这样一来,除了让有关当局充分意识到现阶段必须加紧制定出关于如何切实保护好我党被”双规”人员”人身安全”的措施,否则,某些涉及巨大金额及国家机密的大案要案窝案典型案,岂不就会随着当事人的”意外身亡”而成为断案迷案死案而只好结案定案了事。这岂不会给”党的改革开放事业”造成不可估量之损失乎?呜呼!我党被”双规”官员的”人身安全”问题,盖可忽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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