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说新语】政事篇:骨肉相残罪大

刘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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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忠不孝》

陈仲弓(1)为太丘长,时吏有诈称母病求假,事觉收(2)之,令吏杀焉。主簿(3)请付狱,考众奸。仲弓曰:“欺君不忠,病母不孝;不忠不孝,其罪莫大。考求众奸,岂复过此?”

【注释】
1.陈仲弓:陈寔,东汉许(今河南省许昌县)人。桓帝时,为太丘长,修德清静,百姓以安,后居乡闾,平心率物,有争讼者,辄求判正。卒时会葬者三万余人,谥文范先生。
2.收:拘捕。
3.主簿:为汉代以来通用的官名,主管文书簿籍及印鉴。中央机关及地方郡、县官府皆设有此官。

《骨肉相残罪大》

陈仲弓为太丘长,有劫贼杀财主,主者(1)捕之,未之发所(2),道闻民有在草(3)不起子(4)者,回车往治之。主簿曰:“贼大(5),宜先案讨。”仲弓曰:“盗杀财主,何如骨肉相残?”

【注释】
1.主者:主事者。
2.发所:发生血案的地方。
3.在草:即分娩。古时产子多在草席上接生。贫民则多在稻草上生子。
4.不起子:生子儿不养育。
5.贼大:谓杀人案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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