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水河在呻吟(18)水库移民悲歌

天生桥一级、二级水电站
韦登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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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巴结镇中心村

(2)夏橙果园场

鹬蚌相争,渔人要开始撒网喽!

98年12月11日,兴义市支重局、国土局、巴结镇政府进行调解,① 土地补偿款6.88万归巴结镇政府所有;② 林木补偿款中60% 即36.4万归巴结镇政府;③ 林木补偿款中的40% 归者么一、二组。

一组、二组都认为他们应得到总额的40%,而不是40% 由两组共有。二组把一组告到法院,理由是淹没的是二组土地,40% 应全部属于二组,兴义市人民法院(1999)义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中,把林木补偿40% 中的60% 判给被告者么一组。一组比二组多分,但还是不服,上诉至中院,理由是一组应得总额的40%,而不是40% 中的60%,至于余下60% 由镇政府和二组去分,怎样分与他们无关。

中院发回重审,兴义市人民法院(2000)义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把342号判决中总额40% 四六分成改为五五分成,镇政府所得份额不变,一组还是不服,又上诉。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2)兴民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改判,判决如下:

一, 撤销兴义市人民法院(2000)义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 土地补偿款67,899元由者么一、二组各享有50% 即各享有34,399.5元;
三, 果树补偿款607,401元,巴结镇政府占20% 即121,480.2元,者么一、二组各占40%即各占242,960.4元。

上述补偿款由巴结镇政府在收到本判决后30日内兑付。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0元,由一组、二组各承担1,320元,被上诉人巴结镇政府承担10,560元。权利人可在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2年11月24日

第371号判决不仅是终审判决,并且又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才定案,这应该是终极审判了吧!尽管者么一、二组还有很多补偿未落实,但“夏橙果园场”终于尘埃落定,可以松一口气。因为这桩官司,朋友反目成仇,亲戚不来往,兄弟不认门,一、二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现在可以举杯共庆,朋友仍是朋友,亲戚仍是亲戚,兄弟仍然是兄弟嘛!有人大喊“法律是公正的”,“政府里也有好人的”,“万岁”。

政府职能是让老百姓过着富足生活,让老百姓和睦相处;法院判决是伸张正义,是维护社会安定。这是一份令人感到安慰的判决,是一份让人兴奋的判决──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2)兴民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已下,钱还握在镇政府手里,30日内镇政府绝不会自动兑付。2003年3月10日,者么二组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并交执行费1,386元(兴执字第211号)。镇政府不买州中院的账,兴义市人民法院也把州中院的终审判决置若罔闻。

补偿费得不到,巴结中心村者么一、二组村民空欢喜一场,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一年半以后即2004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越权处理土地纠纷”为由提出抗诉(事实上果园场纠纷不是土地纠纷而是林木补偿款问题,土地补偿只占整个补偿的十分之一,真是厚脸皮。)──黔检民行抗字[2004]第21号。

中级人民法院压不住市法院,也约束不了镇政府,可省检察院一纸抗诉书使中院院长懵了,审判委员会糊涂了,村民们傻了,还能说些什么呢?中院院长只好签下(2004)兴中民监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一,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夏橙果园场”案中能做的就只有如下裁定书──(2004)兴中民再终字第12号,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2)兴民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和兴义市人民法院(2000)义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兴义市巴结镇中心村者么一、二组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04年9月2日

我第一次见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书”,这是一张最不光彩的民事抗诉书。

果园场建场至今已有33年,被天生桥电站淹没也已有10年,“果园”案最后一张文书已过去5年,者么一、二组还未得到一分“果园”补偿费。六十多万果园场就如此下场,更何况大几倍的200多万的平桥林场。一旦踏入衙门,不死即伤,不伤也要脱层皮,那是陷阱,那是沼泽地,保重!!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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