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课程教材 大纲草案

连载:公民课程教材-《公民常识》(一)

第一册-公民权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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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8日讯】一、为什么需要公民权利

1.公民权利的产生

在世界上,凡有人类聚居的地方,都有着同样涵义的成语在世代流传:“不自由,毋宁死”。

公民权利是从人权的概念中派生出来的。人权是关于人的权利的概念。是人在文明中的自我反省产生的,人对自身生存的尊严意识的觉醒和人道理念的形成。

在上百万年人类的历史中,文明只是在距今很近的六七千年前才产生的。在此之前,人类社会虽有文化遗存,但谈不上文明。人类社会规模有限,精神上处在原始宗教的控制之下,生产力低下,能维持生存与缓慢地发展已属不易。后来,为了更大范围的组织社会生活,如何使群体行为准则与个人的自由、幸福和创造性的发展相协调,始终是文明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这个问题的解决,关系着每一个文明的命运。人权就是每一个人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权的确立,使个体的人不会在社会群体中被抹杀,他在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下的个人的精神追求和生活方式的选择权。这种权利能很好地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对幸福的追求、财产、以及每一个人的创造性。而这些都是人类文明能够成长的最重要的基础。人权理念在人类近代的文明成长中,逐渐被深入认识,并被广泛接受。现在尊重人权已成了当代人类文明的基本伦理准则。

在人权确立的历史过程中,人类经历了无数的苦难和流血牺牲,终于认识到人权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准则。在人权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的国家,公民权利所遭受到的误解,几乎和公民本身的历史一样长。凡是在反对公民权利的地方,几乎那里就是从来没有真正实现和拥有过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人类特有的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标志(区别于动物)。《世界人权宣言》,赫然写着如下条款:“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这里,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并列的,不可分割的。不是活着便可以尊为人类,从“温饱”到“小康”,如果人类只是满足于生命的维系,是无法体现人存在的本质的。人类是精神的人类。没有哪一种生物,能够像人类一样热爱独立、自由和尊严,所以,在世界上,凡有人类聚居的地方,都有着同样涵义的成语在世代流传:“不自由,毋宁死”。

权利时代的到来,呈现了渐进的和法治主义的社会进步方向。“民权”一词的含义,取自卢梭“人民主权”之义。这是一种集合的民权概念,首先是针对君权的。这个“权”是指民主。用严复的话说,叫做“民有权而自为君也”。其次“民权”是对“自由”一词的翻译。即公民权和宪法权利,也就是对自由的一种法律化表达。在中国一百年的宪政史上,“民权”一词的涵义一直徘徊在“民主”与“自由”之间,有时它可以指一种整体性的民主诉求,有时则指分散的个人权利概念。但在20世纪后半叶以来,它的含义更多的指向后者。如美国60年代争取各项公民权利的社会运动,在中国就被称为“民权运动”,这时的民权,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民权的含义。

(《经济史》34)在雅典人统治下,市民享有自由和私人财产,而在罗马人统治下则是法律,但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由、法律和私有财产只为一小部分自由市民享用,而不适用于从事主要劳动的奴隶。奴隶是国王,市民和农民的财产。而且也没有人觉得这有什么不对。

在古代的国家里,这是很正常的现象,有些人就应该隶属于别人并为别人劳动,如果一个国家在战争中取得了胜利,那么战败国的俘虏不是关进俘虏营中,而是当作奴隶被出卖,在斯巴达,在雅典和罗马也是一样,在一段时间里,奴隶几乎要干所有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奴隶养猪、在田地里和矿山中做苦工,但雅典的最大的银行也由奴隶管理。当时曾有一个雅典将军占有1000多名奴隶,并用书面合同形式把他们租给一家矿山去劳动,后人就是从那份合同中知道这件事的。现在人们估计,当时的雅典城大约有40万奴隶。如果这个估计正确的话,那么雅典的每一个自由市民平均就有五名奴隶。奴隶不仅为富有的人劳动,而且也服务于普通的雅典市民,他们是厨师,仆人和织工,但也可以是教师和管理人员。当时对奴隶的需求很大,有时只是为了掠夺奴隶而进行一场战争。

公元前73一71年爆发的斯巴达克奴隶起义,曾动摇了罗马帝国的统治。起义的首领斯巴达克在一次战争中被俘后,被卖到了培养角斗士的训练所,他将被培养成为角斗士,为取悦于罗马人而进行殊死的角斗表演。斯巴达克和另外70名角斗士从训练所逃跑,建立了一支奴隶大军,多次战胜罗马军团,两年之后才在意大利北部一次战役中失败。斯巴达克的起义当然会引起我们的同情。但我们却不能产生错误的设想:斯巴达克并不想取消当时的奴隶制度,他只是想解放他自己和他的伙伴,想有一个较好的生活条件,或许甚至也想有自己的奴隶。(《经济史》34)

2.公民权利意识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公民权利的确立,使统治者变得如此困难,但是,这是不争的事实:在付出了保障人权的高昂代价之后,政府可以赢得一种更高的善,公民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

公民权利,或者说人权是近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理念。近代以来,人类的一切社会进步都与人权密切相联。如社会政治的进步涉及人的政治权利,经济的进步涉及人的财产权、劳动权,发明专利权,教育的进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权利,社会福利的进步涉及人的生存权和享受福利的权利,妇女社会地位的改善……。毫无疑问,在人类走向联系密切的全球一体化社会时,人权是人类文明的基石。

个人是人类存在的最小的不可分割的单位,但每个个人又是一个小宇宙,代表了整个人类,也是社会进步的终极目的。个人身上包含着一切人类的价值:没有个人的尊严,就无人类尊严可言;没有个人权利,就无人权可言。个人的贬值也就是人的贬值,摧毁个人也就是摧毁人类的第一步。“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当你准备作一个公民,首先作为个人,你必须思考的是:你有权支配你的行动吗?你相信他人有天然的权威来告诉你应该如何生活吗?如果人人不能自主,谁又有资格去做他人的主人呢?如果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那么,一些人凭什么做另一些人的主人呢?为什么另一些人只能被他人主宰?这些问题只有一个答案,个人是自主的,而且应该是自主的。如果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那么谁也没有资格做他人的主人。世界上愿意主宰别人的人很多,但没有人愿意被别人主宰。因此对人类比较而言,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人人生而平等的信念,每个人只是自己的主人。个人自主的正当性是天赋的。个人主权先于任何政府权利和法律。每个人就是他自己的政府。

公民权利的本质上自由。对于一个珍视自己权利的现代公民来说,自由是不可以放弃的。一个人如果放弃了自由,那么,他就不再是人。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能保持良知,而自由是良知的守护神。阿克顿把自由理解为一种义务,是做人不可放弃的一种责任,自由不是出于人对完美理想的追求,而仅仅是防止自己被他人奴役、控制的保障之法。理解为前者,则公民权利无法具有普遍性,因为人性是不完美的,每个人都更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我们不可能要求普通人都成为圣人。理解为后者,我们就会认识到,公民权利是每个公民无法逃避地对社会承担个人的责任,保障公民权利的民主制度不是最好的制度,而仅仅是最不坏的制度。我们保护人权,不是为了把自己完善成圣人,而只是为了防止被奴役的命运。个人主义是对抗专制的最佳方式。个人从独裁者那里赢回的每一个权利都削弱了后者对权利的垄断。每个个人的自我意识的发展都是对犯有自大狂的独裁者的纠正。

作为一个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安排,主要不是针对社会成员的犯罪,其防范目标主要是针对政府的。在人类早期历史,面临主要威胁来自自然力。生存是第一位的,由此推出了绝对放弃权利的君主专制政治的社会政治结论。认为并不存在人类普遍同意的原则。在人类战胜了大自然威胁之后,政府权力就成了对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

支援对公民权利理解的基本认识是,担负尊重人权的主要义务的是政府,人权标明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对公权力设置了一种限制。即使这样做会使政府不高兴,但是政府的这种义务是得到独立司法机关的强制性保障的。法官可以审判那些不尽义务的国家元首。

公民意识的确立意味着,谁想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他就必须承认公民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由此人民可以凭借权利任命一届政府。

许多人为之抛头颅洒热血获得的权利是不能被抹杀的。尽管人权一直被侵犯或者滥用,但是它仍确保国家的和国际组织一如既往地致力于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权。这样,权利对一个国家的命运产生了重大影响。

公民权利意识和集体主义意识形态是不能共存的。个人主义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理性判断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他只需要听从自己内心的意志,个人是判断是与非善与恶的最高权威,不需要服从别人的意志。从而发现了国家权力的边界。而集体主义认为,只有国家才知道什么是对与错,什么是好与坏,什么是善,什么是正当。从而证明国家必须强迫人民认识“真理”。

公民即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所以人权是必须的,也是可能的。

人权只能在法律得到尊重和实施的国度里获得实现的机会。一个法律不再起保护作用的国家,人权也不可能保障。

人权涉及到许多有争议的问题。不管怎样,人权首要目的是要保护公民免受国家干涉。因为在所谓法治国家里,只有国家有能够下令使用武力,任何其他人都不准使用武力强迫别人做什么事情。只有国家有武力的垄断权。正因为如此,那些有权使用武力的官员必须受到特别仔细的监督。

同样,国家也可以不通过武力的方式达到奴役的结果,比如经济上的依赖。

在法律诉讼中,援引人权的一方地位会得到实质性改善,显着地改善长远的社会地位。

(《人权是什么》)

3.公民权利在中国的特殊意义

一百年的苦难,使我们比任何人更珍视自由

我们要求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是和中国公民的亲身经历相联系的。联系人们在社会冲突中的具体处境,才能够理解。同其他民族相比,西方人很难产生如此深切的痛苦感受。我们对侵犯公民权利的厌恶和恐惧,正是一百年苦难历史的结果。其他民族的人不可能去亲身体验,但是,只有理解了这一百年的苦难,你才能理解他们的愿望。法理逻辑的下面,更需要坚实的人性关怀和道德担当。有了这种理解和悲悯,才会把建立起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看作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职责。这才可能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今日之法,离不开历史,离不开人在历史中的亲身经历和体验。

东西方的差异,对灾难、恐惧和对自己承受能力的估计也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国,新纳粹组织是合法的,纳粹的标志也是合法的;而在德国,新纳粹组织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其原因很简单,美国没有纳粹法西斯为祸惨烈的经历,美国人民可以做到心平气和地把纳粹意识形态当作一种思想,把纳粹组织当作一种结社,他们可以合法活动,受到宪法的保护;而德国却是险遭纳粹灭顶之灾的地方。纳粹意识形态和纳粹组织不仅勾起人们惨痛的记忆,而且是社会动乱之源。半个世纪的时间,对德国的创伤复原来说,尤嫌不足。要保护“免于恐惧的自由”,是天平上最重的一块砝码。

一百年的苦难,使我们比任何人更珍视自由。非常不幸,就算是生活在民主社会里,也不可能免除一切恐惧。

站在中国的立场,一百年来我们看多了重政府轻个人、重国家轻社会的恶果,看多了中央集权体制对民间力量的褫夺和个人的永不被发现(梁漱溟)。也看到了暴力革命和伟大乌托邦实验侵犯人权的一面,看到了政党国家和君师合一的治下,个人的空间是如何被牺牲、被抛弃、并渐渐枯萎。对个人权利的高度张扬,和对政府的十分警觉。在高度稳定和充满安全感的社会,自由意味着风险、漂泊、和可能的一无所有。但当我们站在球化的路口,刚刚迎来一个权利的时代,我们实在太需要一个可以在游戏规则下追逐自私权利和梦想的社会了。

(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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