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狱(二) 出版自由的代价

(2004上海 )
冯正虎 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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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辑
出版自由的代价

谁之罪(注1)
2000 年10 月24 日-——28日“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高新技术成果展”
在上海国际展览中心隆重召开,本届“工博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各部委共同举办,国家主席江泽民题写会名,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黄菊出席开幕式。本届“工博会”是上海历届博览会中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一届博览会,而且首次开设留学人员企业创业区,邀请12家留学人员企业免费参展,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公司”)就是其中一家。我于10月17日应邀出席“工博会”的新闻发布会,是六位留学归国人员代表之一,向新闻媒体介绍了留学归国人员回国创业的情况及天伦公司的产品。天伦公司在“工博会”上演示了本公司的软件产品,重点介绍了新开发的电子出版物——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受到参观者的一致好评。当时,上海的主要报刊、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均一致誉为留学人员企业参展是本届“工博会”的亮点。这表明上海市政府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肯定与鼓励,并欢迎更多的海外人员回国创业。但是,仅隔15天,2001年11月13日上午,十几名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工作人员,身着便装,冲进天伦公司,仅五十平方左右的办公室,黑压压的人头一片。他们出示证件后就开始搜查,扣押所有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书、公司财务账册、公章、文件、电脑等物品,并将在场的3名工作人员与我一起押至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传讯。晚上,又以“非法经营”(非法经营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之罪名,将我刑事拘留,押至上海市看守所。当晚,又搜查我家。我被关押至今日——20世纪的末日,已有48 天,明日——21世纪的开始,我还将继续坐牢,不知何日能获得人身自由。

我不知得罪了谁?同一本电子工具书,仅在15 天内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
谁都代表上海政府,依法行政,一个邀请我,给我荣誉,一个送我进牢,给我一个
罪名。我相信谁是真的?

福兮祸兮,福祸相依,大福惹祸,福后祸起。

一颗在“工博会”上刚升起的亮星,一瞬间坠入黑暗的深渊,无声无息。

我懵了,世道乱得看不懂。幸好在狱中,每天有4个“坐排头”(注2),静思反省。现在,我愈来愈认清谁之罪,让世人来评判吧。

一、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和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

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是天伦公司编辑、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合
法电子出版物。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是由天伦公司编辑、(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的合法电子出版物。两本电子工具书均由冯正虎主编,著作权属冯正虎与天伦公司共同所有。

这两本电子工具书内容基本相同,仅在编排、章节、语种上不同。他们是中日两国
第一本全面研究、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及其相关的中日两国企业、上海市区县的发展成就、上海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中国日资企业行业、地区分布的研究成果及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资料均在国内首次披露,编排方式与技术在日本也属领先。这是一个创新,填补中日经济信息交流的空白,为中国新兴的电子出版物增添新的产品。本电子工具书的主要内容:(1)一万多家中国日资企业;(2)四千多家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3)一千多家日本企事业单位驻中国各地的代表机构;(4)一千多家与日本相关的中国企业,(5)上海日资企业的典范介绍;(6)上海的主要产业;(7)上海市及其19个区县发展成就与对外开放的介绍;并对近万家中国日资企业及其相关的中日两国企业进行地区、行业分布的研究与分类。本电子工具书的资料来源于中日两国公开发表的上亿字中日文资料及其天伦公司的数据库,上海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并由专家撰文。

天伦公司组织30名留日学者、专家及复旦大学师生,发挥专长,进行近7 个月的
艰辛工作,利用国际上最新的电子工具书制作软件与技术制作成这本电子工具书的样盘,并委托专业公司刻录光盘。天伦公司将几十万人民币投入这个新项目上。天伦公司在编写组稿过程中,没有向企业收取一分钱,而且还为上海区县介绍,上海日资企业的典范介绍提供免费的编写、翻译等服务。为了表达对家乡的感情,本书主编还立意把中文版的第一版定名为《上海日资企业要览》,可以着重介绍上海。而且,中文版/日文版的电子工具书封面均以上海浦东为背景。在编写过程中,中日两国相关领导人、上海市各区县长、许多知名的日资企业领导人均给予大力支持与鼓励,使我们很感动,更加努力、拼命编制成这本电子工具书,又创造了一个中日两国的第一,为国争光,为中日经济交流作贡献。

本电子工具书是一个创新,它的制作与发行均引起中日两国的关注。2000年7月,日本最大的华人报刊《东方时报》对我进行专题采访,在东方人物栏目上整版介绍我与电子工具书。本电子工具书一发行,我们就赠送给中日两国相关机构的领导人、上海市各区县长,部分日资企业领导人及其它人士,受到大家的好评。分管浦东新区的周副市长特意请浦东新区外事办给我寄来鼓励信。上海市市长徐匡迪的办公室也来电祝贺,并通知已将本电子工具书转给外经委。2000年10月下旬,在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上,天伦公司演示了本电子工具书,受到参观者的一致好评,一万多份彩色广告宣传单全部索取完。所有阅读过本电子工具书的人,均肯定我们的成绩,也体谅我们的辛苦,创造第一是不容易的。大家鼓励我们,希望我们每年编下去,越编越好。

现在,突然跳出来一个机构,说这是一本非法出版物,作者为此要坐牢。您相信吗?不信也要信。有时权力比真理硬。这本有益于社会发展的电子工具书却与反动、淫秽、盗版的书堆在一起,等待销毁的命运。可悲、可哀、又可笑。良知在何处?

二、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是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科委批准的高科技公司,坐落于五
角场高科技园区,天伦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999年3月开始营业。我们发挥专长,主要定位于为中国日资企业服务,开发销售与日资企业相关的软件,在此基础上向日本出口软件。并且,一直着重于中日交流与合作的事业,向日本介绍中国,向中国介绍日本。天伦公司还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备案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天伦公司经营近两年,一直依法经营,按合同行事交纳税款。在经营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电子工具书项目上,也是合法经营的。

天伦公司作为一个具有电子出版物制作资格的专业公司,应当有权制作、加工本公
司开发的软件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并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产软件产品的其他工序和部件。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作为中国公开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是天伦公司编制、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并得到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许可,获得公开出版的中国标准书号。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作为日本公开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是天伦公司编制、(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的,并得到(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的出版许可,获得公开出版的日本标准书号,在日本发行销售。日文版是天伦公司向日本出口的第一个软件,也是一种尝试。本电子工具书中文版/日文版的母盘及光盘复制工作均委托给其他专业单位(原上海铁道学院信息研究所、东丽公司),并签订合同。天伦公司按合同提供样盘,支付加工费。这些公司落实具体光盘复制厂,并代办手续。例如,原上海铁道学院信息研究所委托江苏新广联光盘厂加工,该厂还向江苏新闻出版局代办了本电子工具书的复制批文手续。

对于制作公开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天伦公司是第一次,这方面根本没经验。我们的
特长在软件开发制作上,也只能做这一段工序。对国内光盘复制、印刷、包装的加工能力与水平、合作信用等方面都没有把握,我们只能摸索、尝试一下。因此,在本电子工具书项目上,除了软件开发制作是天伦公司单独完成的,其他工作全部委托各专业公司。

出版由出版社,光盘复制、说明书印刷、包装均由其它专业公司做,按合同行事,各司其职。最后,天伦公司拿到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5000张光盘,日文版《中国日资企要览》1000张光盘,但由于说明书印刷、包装盒子的质量不好,本电子工具书光盘一半以上尚未包装成套,需要重新委托加工,否则就成了废品。而且与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合作也是不顺利的,在履行合同的信用上出现问题。的确,天伦公司为完成这本电子工具书,在经济上付出很大代价,多付很多冤枉钱,拖延了生产加工的周期,但也获得经验和教训。当然,尚未计算主编冯正虎为此失去人生自由的代价。

天伦公司作为一个软件开发及贸易的专业公司,应当有权处置自己开发的软件产
品,也就是向客户推销自己开发的产品。如果企业连这个权利都没有,高科技企业不要说发展,就连生存也难保。天伦公司销售自制的软件(包括公开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应该是合法经营。由于本电子工具书中文版/日文版是一个新产品,需要一个推广与介绍时期,现阶段以赠送为主。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是在日本发行销售的,在国内是以赠送为主,大部分已运往日本。当国内客户需要日文版,天伦公司仅作为信息服务产品提供,收回成本费,而且仅限于日资企业及相关人士范围内。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由于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后期合作不顺利,双方均未在销售工作上投入很大精力与财力,所以售书很少。因此,用公安局本案承办人员的话来说,在“抓获”之时,天伦公司总共销售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一百几十本,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五十几本。这两百多本电子工具书的所得,已交纳营业税,还要扣除邮寄费。这个“非法所得”实在太少,还不够天伦公司投入该项目四十几万元的零头。幸好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及时挽救了我们,如果再过几个月,随着这本电子工具书的广告宣传加大,销售量就会日益倍增,那么我们的“罪行”就更大了。很遗憾的是,这不是一个反动淫秽、盗版的非法出版物,而是一本对社会发展有益的正版电子出版物。天伦公司经营近二年,一直处于投资、技术与产品积累时期,尚未盈利,但软件产品的成果已很大。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中日WINDOWS9X多系统引导Ver2.0》、《服装进销存系统》、《服装生产管理系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文集》(电子版)、《企业经营诊断》、中文版《日本要览》等软件已出品或正在制作中,2000下半年,2001年上半年相继投入市场,天伦公司的辛苦努力也会有所回报。但是,正当天伦公司发展之时,却遭到如此非经济因素的沉痛打击,一股不可抗拒的武力,可以轻而易举地摧毁一家新兴的科技公司。

上海发展信息产业为何如此艰难?风险产业需要承担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如果还
要以冤狱为代价,谁还敢投资与经营?没有规则的游戏太可怕,不仅血本无归,还要人财两空。

三、冯正虎

冯正虎生于1954 年7月1日中国浙江省温州市,居住于上海市。1980 年毕业于华
东师范大学数学系,任上海后方基地技工学校教师。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系(现为管理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在校期间是三好学生,曾任复旦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副主席,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研究生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研究生科技与经济中心理事长。毕业后,在上海财经大学任教,兼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连续四年主持每年一届的“中国企业发展研讨会”,对中国的改革与开放、上海的经济建设也做过贡献。当时,冯正虎公开出版过《企业战略》(上海交通大学出版)、《中国企业发展年鉴(1988年)》(中国展望出版社出版)等著作就有多部。1989年“6.4”事件之前,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发表公开声明,不赞成军队镇压学生运动。事后,冯正虎作为所长承担了全部责任,并接受了审查与处分。这已是历史,不应该妨碍冯正虎对祖国的爱,对家乡的贡献。

1991年4月经当时的上海市政府领导人的批准,合法出国赴日留学,从此留居日本。冯正虎在日本著名的一桥大学大学院研修经济政策,对计算机硬软件也有所研究。目前仍是日本社团法人中国研究所的外国人特别研究员,日本三正实业有限会社中国部部长,经常回国,从事中日经济交流与信息技术事业,并兼任(北京)中国企业经营咨询公司高级顾问。1998年回国,与其他留日同学创办了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法人代表。90年代,冯正虎仍在默默苦干,但不过问中国国内的政界之事,主要从事中日文化、经济交流的事业。翻译出版了日本政界要人小泽一郎《日本改造计划》(上海远东出版社),主编了中国第一本最全面介绍日本社会、政治、经济、企业、产业的工具书《日本经贸要览》(中国企业管理出版社),关于日本企业经营的管理论文还在1997年国际管理大会上获得优秀论文奖,开发的软件《中日WINDOWS9X多系统引导Ver2》获国家专利证书,还与复旦大学教授共同编写了中国教育部的重点高等教材《产业经济学高等教程》。今年又主编了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电子工具书,并正在编制其它软件。

冯正虎错在那里?天伦公司没有罪,作为它的法人代表又有何罪?不知冯正虎得罪
谁?非要让他坐牢才能解恨?

四、同济大学出版社

同济大学出版社是一家专营图书(包括电子出版物)出版的法人单位,也是国家的
出版机构,不是同济大学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非法人单位的下属部门。它与其它单位签订的出版合同及其合作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法律责任。因此,同济大学出版社有权独立自主经营图书(包括电子出版物)的公开出版业务。

以中国的现状来看,公民或其它单位需要公开出版图书(包括电子出版物)时,不
是直接向新闻出版局申请批准或签订出版合同,而是均向有执业资格的国家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机构申请,并签订出版合同。这足以证明,国家主管部门已将经营公开出版物的专项业务授权于出版社,出版社可以独自经营,也可以分权经营,与其它单位、个人签订出版合同。

电子出版物是一个新兴的出版媒体。对这个新生事物的观念与管理也是一个新问
题。如果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这个新问题把握不准确,在管理上也容易偏差。电子出版物与电子出版物的光盘是两个不同的东西。电子出版物就是用电脑编写的出版物,并在电脑上阅读,也可以说是公开出版或内部出版的电脑软件。电子出版物的光盘仅是电子出版物的一种载体,当电子出版物容量不大时,可以不用光盘这种载体,用其它载体,例如磁盘等,甚至也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公开出版。因为光盘价格低,容量大,大多数作者喜欢选择这种载体来出版电子出版物的作品。

按中国的现行做法,国家有关部门授予出版社可以公开出版图书(包括电子出版物)的权力,通俗地说,也就有发放书号的权利。一般公民,其它单位没有自行公开出版图书(包括电子出版物)的权利,仅能从国家规定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分享这种公开出版的权利。然而,电子出版物的光盘复制需要审批,也就是公开出版的或内部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光盘复制仅需办理报批手续,申请者可以是出版社,也可以是工厂制作单位或其它单位、个人,但最终追究责任应该是光盘制作单位。我没有看过这个规章的全文,仅是道听途说而已。我想,这种光盘复制的行为应该有一个数量的规定,是指生产型的复制。因为现代高科技的迅速发展,光盘刻录机已成为普通之物,价格愈来愈低廉,将成为每台电脑的必备附件,而且可以刻录的光盘的市场价格也只有每张3元,光盘的复制已比磁盘的复制更方便。如果光盘的复制还需要申报批准,这种规定明显陈旧,落后于信息社会的发展。法不责众,等于没有法规。

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合作行为是按中国国内的惯例及相关法规进行的,完全合法。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也是有效的。2000年3月初,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商谈合作出版天伦公司编写的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的意向,同济大学出版社欣然同意。天伦公司按同济大学出版社的要求,提交了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的大纲及其主要内容、开发研制报告及其电子工具书的样稿。同济大学出版社审查后,同意合作出版,并与天伦公司签订电子出版物合同。天伦公司按合同规定交纳了5000元出版管理费,通过银行汇入同济大学出版社的账户。大约4 月中旬,按出版合同,天伦公司向同济大学出版社提交了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工具书的样盘。 2000 年4月底,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老师亲自把出版书号的软件送至天伦公司,并留下如何印制光盘封面的书面要求。胡老师办事很认真、负责,他知道这本电子工具书是由天伦公司去负责完成的,而天伦公司又是新手,所以给予很热情的指导。胡老师作为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负责人,给天伦公司送来出版书号,这不是他的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在双方有出版合同的前提下,他是代表同济大学出版社的。这表明,同济大学出版社已同意这本电子工具书公开出版,并委托天伦公司制作。天伦公司也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注册备案的电子出版制作单位。随后,天伦公司就向全国日资企业及其相关单位发送这本电子工具书的广告宣传及其预订单,并将说明书的印刷、最终稿的光盘复制、包装等所有后道工序全部委托给各专业公司去做,各司其职,按合同行事。 2000 年6 月下旬,天伦公司收到同济大学出版社转发来的批文传真。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请同济大学出版社“撤项”。实际上,此时本电子工具书已出版了。天伦公司不清楚他们之间的“暗箱操作”,而且也无权关心。天伦公司通知同济大学出版社,要求它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复议。原本应该由同济大学出版社去办理光盘复制的批文,同济大学出版社未去办理。后来,江苏省新广联光盘厂要求天伦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及申请书,由该厂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代理申请了。至今,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的出版合同仍有效。同济大学出版社未向天伦公司提出过终止合同的书面声明,也未退回天伦公司交付的出版管理费。但是,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批文下达后,同济大学出版社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其它专业公司的加工费用等均由天伦公司直接支付,全部经济损失也只好先由天伦公司单方面承担。 我们认为,同济大学出版社应该及时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复议。因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并非圣人,而电子出版物是一个新生事物,本电子工具书是一个新项目,他们的判断也会有失误。但是,同济大学出版社未敢犯上、据理力争,而是转发文件而已。或许,同济大学出版社也未重视这种“请撤项”的批文,这仅是一个建议,不是强制性的批文。同济大学出版社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国家出版机构应当拥有自行出版的决定权。实际上,它已行使了法律赋予的权利,给予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的出版书号。同济大学出版社肯定认为,这本电子工具书的出版不仅合法,而且对社会有益。 按常理,同济大学出版社与天伦公司签订出版合同后,应该会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如果4 月份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下批文“请撤项”,同济大学出版社与天伦公司都会听从这个建议。这本由天伦公司编制出资的电子工具书,外地出版社都希望出版。不知何故?6 月下旬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才发了一个批文,我们双方都为难。事实上,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工具书已出版,“犯上”事实已成定局。这个项目已不是撤与不撤的事,事实上已完成,销售也在进行。天伦公司仅有的能力就是缩小销售范围,因此本电子工具书大部分赠送,销售数量很小。我们体谅同济大学出版社的苦楚,国营单位更怕“犯上”, 大家共同努力使“犯上”的行为减轻点。 但是,天伦公司确实没有完全停止犯上的行为,其理由:第一、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合同是有效的。天伦公司建议同济大学出版社向他的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但这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包括天伦公司与其他专业公司的合同。 第二、天伦公司的领导人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新闻出版局作为政府分管新闻出版方面的管理部门,该部门的批文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之时,也是可以更改的。 第三个重要的原因是,这本电子工具书在编写过程中已有很大影响。上海市各区县领导人、主要的日资企业领导人、一万多家中国日资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四千多家对华投资贸易的日本企业、中日关系机构、新闻媒体均已知道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编写出版了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如果天伦公司突然停止发行,就无法向海内外交代。如果天伦公司披露出真相,就会引起很大的波动,影响上海市政府的声誉,后果相当严重。因此,天伦公司以大局为重,只好继续犯上,把争议的范围仅限于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三者之间知晓,对外不透露,希望事后内部协商解决。 2000 年11 月1 日,同济大学出版社领导人与冯正虎在同济大学出版社会议室商谈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的事宜。出席人员:天伦公司董事长冯正虎、同济大学出版社王副社长、 黄副总编辑、电子出版部主任胡老师。王副社长认为如果出版社书号是由同济大学出版社给天伦公司,一切责任由同济大学出版社负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1) 暂停销售;(2) 同济大学出版社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尽管希望最小也要争取。当时会上,同济大学出版社方面的人员都在否认出版书号的事实,会后天伦公司将出版书号的软片复印件转寄给他们,他们面对事实就不会再说谎。但我也谅解他们的行为,在高压之下,这也是自卫的本能。 我认为,如果同济大学出版社及早把出版书号事实告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就不会把这本电子工具书定为非法出版物,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或许就不会抄家抓人,它没有必要去加入企业、部门的纠纷之中。

五、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是参与本案的一个当事者。由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的批文,剥夺了同济大学出版社、天伦公司以及本书主编冯正虎的合法出版权益;又由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鉴定,把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列入非法出版物,致使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有理由以“非法经营罪”拘捕冯正虎。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政府的一个部门,与全国其他地区的新闻出版局一样,是政府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管理部门,有建议权,管理权、督促权、处罚权、但决不是新闻出版专卖局,可以垄断新闻出版业务。它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法律,是依法行政的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出版自由的权利,这是中国的基本人权之一,受法律保护,不容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根据中国的现状,对于公开出版物(也就是有书刊号的出版物),公民尚未能直接实行出版自由的权利,而是通过政府许可的出版机构来间接分享出版自由的权利,但最终还是能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职能就是为上海市政府把好新闻出版的关,促进新闻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依法制止反动、淫秽、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的出版与发行,但它不能为所欲为,随心所欲,垄断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它的行政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的批文,仅是一份建议书 ,同济大学出版社可以参考,不影响同济大学出版社的正当出版权益;如果这份批文是一份强制性的行政批文,就会制约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工作,实际上侵犯了同济大学出版社、天伦公司以及主编冯正虎的出版自由的权利。一本有益于社会的好书理应批准出版,但由于行政部门主管人员的判断失误等原因,不予批准出版,实际上就造成侵犯公民正当权利的后果。这种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批文也是不合法的,没有权威性,应当予以修正。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以用《行政诉讼法》追究其责任。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为非法出版物。这种鉴定依据不足,没有说服力。而且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是本案的一个当事人,作为本案的鉴定单位,这种鉴定的权威性、公正性值得怀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是以什么标准来判断这两本电子出版物的非法性?第一、如果以国际统一出版书号为标准。中文版有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书号,日文版有(日本)日本展望出版社的出版书号,应该是合法的出版物。其实,这种判断标准也未必完全正确,大多数内部出版的论文等个人出版物,难道是非法出版物吗?国内有一些反动、淫秽的图书也是出版社出版的,有国际统一出版书号,难道这些图书是合法出版物吗?随着中国出版事业的改革与对外开放,国际统一出版书号,已不能作为行政部门控制图书出版的调控工具,与国际接轨后,它仅是一种书刊出版、收藏、管理国际化标准的统一编码。第二、如果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文为准,那么外地、外国出版的图书肯定未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也将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这样上海图书馆收藏的图书绝大部分是非法出版物。反之,外地、外国也可以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的图书为非法出版物。我们认为,应该依法判断,反动、淫秽、盗版的出版物(包括电子出版物)是非法出版物 ,其他出版物均为合法出版物。 的确,电子出版物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管理,也是一个新课题。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工作人员对本身的业务是否熟悉?天伦公司200 0年3月、4 月两次将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的大纲、研究、报告、样盘均交给同济大学出版社,据同济大学出版社人员说,他们也把这些资料交给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审核,局里有关人员也未有异议,直至6 月下旬才突然来了一份“请撤项 ”的批文 。简直有点开玩笑。难道主管审批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看过同济大学出版社送上的材料,这个项目已按计划执行,3 个月时间项目就要完工了,还说“请撤项”。要“请撤项”,3 月、4月就可以下批文。或许,这些工作人员根本不懂电子出版物及其软件制作流程,还以为制作盗版、光盘复制那么简单,一有批文就可以干,没有批文不干也没关系,不花成本,也没有损失与影响。如果这些工作人员懂业务与管理,为什么会如此不负责任?这是一个迷,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由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天伦公司在名誉与经济方面重大损失,以及主编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拘捕,至今仍在冤狱中。这个悲剧的产生,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是有责任的。 (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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