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与制度创新 (30)

—中国大陆的宪政民主道路
张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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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破解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识形态障碍。近年来,面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态势,社会上的一些极左分子不断发表言论、文章和万言书,把民营经济归入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范畴,指责发展民营经济是“否定社会主义,主张资本主义”,批判民营经济是滋生新生资产阶级的温床,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这些人士的作法,表面上看是挑起姓社姓资之争,实质上是维护一党一派之特权私利,根本不值一驳。显然,不破解来自意识形态方面的障碍,不解除思想观念上的各种顾虑和束缚,民营经济的发展势必会受到很多有形和无形的阻碍而步履维艰。现代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日益重视意识形态在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关文献提出,意识形态具有确认现行制度结构合乎义理或凝聚某个团体的功能。一种意识形态如果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契合,就会有助于减少发展中的阻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当它变得僵化、凝固、陈旧、过时的时候,就会对社会进步起阻碍的作用。既然常识就能告诉我们,发展民营经济符合社会前进的趋势,利民利国利社会。我们大家尽可以打消思想顾虑、破除观念禁忌,不去理会那些劳神误事的闲言碎语,放开手脚地投入发展民营经济的大潮。

应大力提高民营经济的社会地位,争取在各级政府制订的政策上,享受到公平的国民待遇。九十年代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自然消长,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1997年,无论是工农业产值,还是国民经济的新增价值,以及国家财税收入,民营经济都已超过国有经济。此外,民营经济在解决人民生活、就业方面的作用也日渐突出。但是,民营经济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没有得到相应提高,民营企业在许多地方仍然受到政策上的忽视甚至歧视;民营企业主的财产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作为民营经济代表的民营企业家在各级人大、政协中的名额仍然少得可怜;总体上看,发自这一方面的声音还很微弱的。这些都是很不公平、很不健全的现象,很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那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基本上民营经济都有较为充分的发展;相反,那些经济落后的地方,民营经济也鲜有发达者。由此可见,发展民营经济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明智的地方政府都应制订相应政策,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以造福地方。

此外,还应积极争取在稀缺资源的配置方面向民营经济开放。首先是推进金融改革,打破国家垄断,减少国家干预,推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股份化改造,对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能提供就业机会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援,并准许民间资本经过法定程式兴建民办银行与金融机构及参与改造国有银行与金融机构。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债券方面,应放弃对民营企业的限制,允许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在土地使用、经营方面应给予民营经济以法律保障。在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造当中,应提倡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其中,拓展自身的发展渠道,把握新的发展机会。

在现实的各种困难和棘手的问题当中,最令当局头痛的可能莫过于国有企业改革了。因为它关系到亿万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政局的稳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执政党和政府不知道为此开了多少会?制定了多少政策?各级领导人也不知发表了多少讲话?朱镕基内阁还立下了三年内使全国的国有企业彻底摆脱困境的誓言。现在期限将至,实际成效并不那么显着,一些地方国企的问题更加突出。其实,如果不拘泥于陈腐的观念,适时地转换一下思路,大力发展民营企业正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条出路。把企业交给企业家来管理,而不是由政治组织来管理;按照市场的要求而不是长官的意志来改造企业;才是国企改革的根本方向。在这方面,民营企业早已走在前面,是值得国有企业认真学习的。我主张,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破产、租赁、承包经营、国有企业改为民营企业方面应对民营企业放开,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在这一方面,令人感到鼓舞的是,许多地方政府、党委和党政大员公开表态:要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私营企业的发展。例如地处西北的中共陕西省委和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据悉:大多数地方都制定了类似的“决定”)。第一版)。甘肃省省长孙英在199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今后5年,要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振兴甘肃经济的一项战略任务,年均增长速度要保持在20%以上。中共江苏省委和省政府专门召开了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速度,到2000年,个体工商户户数、从业人数分别超过150万户、250万人;私营企业户数、从业人员分别超过10万户、100万人;个体私营经济做从业人员占社会劳动者总人口的比例由现在的7.5% 提高到12% 以上。中共云南省委书记令狐安在省委六届六次全会上说:发展私营经济不限速度,不限规模,不限比例,不限范围。中共河北省委和省政府则提出:对非公有制经济要实行“四放”,即放手、放胆、放心、放开。(以上均参见京伍编的《言论中国——观点交锋20年》,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中共浙江省委书记张德江说:“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个战略方针。”为此,他提出“四个不限”: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三个加大”: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三个有”:使个体私营经营者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和“六个抓住机遇”。(见1999年8月23日《光明日报》)山东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全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私营企业可按零价购买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见1999年11月13日《扬子晚报》)在大势所趋之下,连政治上一向保守的北京市也提出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参见北京市市长刘淇1999年5月28日在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1999年第4 期《工商界》)。1999年8月,我国第一个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地方性法规,率先在私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宁波市出台,并于8月3日开始实施。在这个《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对其中所有的财产依法自主决定出租、抵押、转让或作其他处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以非法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载1999年8月13日《北京青年报》,该报在刊发这条消息的同时专门发表了一篇栏目主持人的文章,题目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当然,中国有一句老话说得好:“听其言,观其行”。人们不仅要看地方上说得怎么样,更重要的是要看他们做得怎么样。但是他们这样说了,或者作出相应的规定,总是会令顽固阻碍中国现代化的极左势力痛心疾首的吧!也肯定会有利于营造一种适合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一些经济界人士认为,该法的施行将会进一步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因而将推动整个民营经济的发展。我们诚望如此!

2000年1月4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在由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记者招待会上宣布:取消针对民间投资禁区。2000年中央政府将致力于“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增加投资的积极性,创造有利于扩大投资的社会环境。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在税收、土地使用、企业开办、进出口等方面,取消一切不利于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在股票上市方面,民营企业应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机会。”笔者愿意把这视为一种积极的信号,即中央政府承认过去存在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并准备修正这一政策。具体施行情况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当然,和人世间的其他一切事物一样,民营企业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其发展的早期,肯定会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甚至很严重!但是,我们坚信: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法治规范的逐步健全,民营企业存在的问题都是可以加以克服的。也许在不太久的将来,中国的产权制度改革得以完成,私有财产制度得到确立,私有企业的概念完全取代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将完成自己的使命并进入历史博物馆。我认为,真的到了那一天,标志着中国完成了一个巨大的历史跨跃,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社会进步。而在这一天到来之前,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二、培育公民社会

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有赖于发育成熟,功能健全的现代公民社会的出现。而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是一种市场、社会、国家各守其位、各负其责,三者之间保持协调、均衡、互补关系的状态。在我国,由于过去长期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全能主义的专制政治和计划经济,公民社会一度销声匿迹。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启动,逐渐产生市场因素、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中介组织、社区等等社会因数,公民社会的雏形才得以展现。对于如何评估它,海内外的学者和社会活动家存在不少争议。然而,对于培育民公社会的重要意义,却是具有相当普遍的共识。梁冶平指出:“用一种长时期的眼光看,中国文化与中华文明在其生死攸关的现代转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自主的、能够自我建设与自我协调并能有效地监督和影响国家决策的健全的社会”。(梁治平《市场.社会.国家》,载“公共论丛”第二辑《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P4)邓正来认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邓正来着《国家与社会》,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P3)
现代公民社会主要包括:

(1) 公民个人;
(2) 民营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民营经济实体,甚至包括国有民营企业;
(3) 独立媒体,如民间兴办的报纸、刊物、出版社、电台、电视台等;
(4) 社区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等;
(5) 社会团体:如企业家俱乐部、工会、农会、老年组织、青年组织、妇女组织等;
(6) 行业协会:如商会、同业公会、制造业协会等;
(7) 各种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经纪人等;
(8) 民办研究机构和调查机构;
(9) 民办基金会和慈善机构;
(10) 民办学校;
(11) 教会或宗教团体。

从上列各项因数来看,我国的现实情况距离健全的公民社会尚有很大差别。公民个人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亟待增强;独立媒体基本上不存在,既或有,数量也微乎其微;自治工会、农会、学联则完全不存在;社区自治组织的发育水平普遍偏低,而且发展很不平衡。更带有实质意义的是:上述中间组织既不能独立于党政机构的掌控之外,也难以进入政治过程。因此,其在公共领域中的功能自然十分有限。中间组织的不发达,妨碍着当今中国社会自治与自组织能力的形成,也强化着社会生活中的失序现象。由于没有农民自己的中间组织,国家只能与分散的个体农民打交道;由于行业公会的不发达,不同的企业不能在变化的市场中协调自己的行为;由于没有劳工和资方的组织,正常的劳资关系和劳动力市场就难以形成,极端的结果就是暴力伤害行为的增加。中间组织发展的缓慢制约着公民社会的成长。另一方面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确实在发生相应的变化,我国公民社会的雏型已经显现。经济改革孕育和催生出新生的中产阶级,他们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创了独立的个人事业基础,拥有相当的财力,并开始具有独立的政治意识。他们开始提出自己的社会要求与政治要求,组织形式多样、功能独立的专业协会、联谊团体与商业社团,通过各自的渠道体现自己的存在价值,影响政府的决策,维护自己的利益。与此同时,经济的多元化与改革的深入,使得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利益摩擦日益表面化,各个利益集团内部的利益共识逐渐增强,旧的超越利益集团的由执政党主导的集体主义意识形态已不再有效。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的形成与生长推动了社会多元化,拓展了民间社会的活动空间,进一步削弱了集权控制。而互联网与无线通讯的飞速发展、民间宗教的复兴,大众文化的兴旺和民间出版业(俗称“二渠道”)的崛起,都将有力地消解专制政治。可以预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化,新的利益主体不断壮大,以及政府机构的职能转换,我国的公民社会势必会得到进一步的发育、成长、壮大。(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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